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9号),结合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4.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受到两次以上院级通报批评者;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四项。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所使用的成果互斥,即用于申报各类奖学金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成果获得时间从研究生入学注册报到时间算起至学院当年奖学金评定通知下达时间为止。

第四条除特别说明外,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评定标准和比例

(一)硕士研究生

1.学习奖学金、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具体评选时间和名额分配如下:

培养类型

奖学金类型

具体评选时间

比例

奖励额度

学术型

硕士

学习奖学金

二年级春季学期

40%

8000

学术创新奖学金

三年级春季学期

40%

8000

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三年级秋季学期

15%

4000

专业型

硕士

学习奖学金

二年级春季学期

40%

8000

实践创新奖学金

三年级春季学期

40%

8000

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三年级秋季学期

15%

4000

2.科技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科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见下表:

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等次

奖励标准

具体评选时间

备注

特等奖

10000

每年秋季学期

奖励对象为团队,包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一等奖

8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2000

(二)博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分为学术(实践)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两大类。

1.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

具体评选时间和名额分配如下:

培养类型

奖学金类型

具体评选时间

比例

奖励额度

博士

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

四年级春季学期

30%

20000

2.科技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科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见下表:

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等次

奖励标准

具体评选时间

备注

特等奖

10000

每年秋季学期

奖励对象为团队,包含非全日制博士生

一等奖

8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2000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学习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且成绩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一)具体要求:

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评定办法:

1.计算申请学习奖学金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取各专业前40%。一般平均分取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制。若出现成绩一致时,比较小数点后三位,以此类推。

具体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

2.学习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复印件。

备注:a.挂科未重修通过不具备该奖项参评资格,挂科重修通过该课程成绩按70分计算(学分和成绩只算一次);免修科目学分和成绩均不予计算;b.因特殊原因(实习、重大疾病及重大家庭变故等)错过考试可由本人申请在来年参评。

第七条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勤奋进取、成果显著或在专业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的研究生。

(一)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优异;或具备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成果优异。其中学术创新奖学金面向学术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实践创新奖学金面向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

(二)评定办法

1.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 = 科研成绩+其他成绩

2.具体计分方式

1)科研成绩的认定方式按照《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科研成果计分方式计算。

2)其他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a.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奖(以证书和落款为准):校(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2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05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010分;

b.社会或企业认可的标志性成果每项5-10分;

备注:具体赛事级别和奖项赋值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综合研究判定,同一作品(或同一活动)以所获最高分计;赛事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6人,队长加满分,核心成员加分减半。

3.名额分配:按研究生培养类型进行名额分配。

4.总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研究生人数的40%(博士为30%),按照综合成绩取前30%(博士为前20%),其余申请同学按1:1.5的比例进行差额候选,经学院公开答辩综合考量申请人学术成果的质量水平、经济效益与社会评价等评选10%其中综合成绩占60%,公开答辩占40%

第八条 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活动中发挥良好组织和服务作用的硕士研究生。

(一)基本要求: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活动中发挥良好组织和服务作用。

(二)评定办法:

1.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基础分+职务分+文体活动分+荣誉分+其他

2.具体计分方式

1)基础分(10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各项条例的同学,可获基本分10分。

若违背学校规章制度,受学院一次通报批评(如宿舍违规使用违章电器)则违规一次,扣除10分,受到学院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或受学校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评选资格。

2)职务分

主要指在校期间担任面向学生的无报酬职务,任期在一年以上,作出突出成绩、为学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师生充分认可。在社会上兼职不算在内。

a.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含常务副主席)最高20分;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最高15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包括正、副部长)最高10分;

b.党支部书记最高30分,其中任职满一年最高10分、任期满两年最高20分、任期满三年最高30分;党支部委员、党建工作室成员最高15分,其中任职满一年最高5分、任期满两年最高10分、任期满三年最高15分;

c.班长、团支部书记最高15分,其中任期满一年最高5分、任期满两年最高10分、任期满三年最高15分;班委成员、实验室信息员最高10分,其中任职满一年最高3分、任期满两年最高8分、任期满三年最高10分;

d.校级、院级重点社团(非兴趣类社团)总负责人最高10分、部门负责人最高5;

备注:该类型加分可以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所列范围之外的职务加分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研究判定。

3)文体活动分

A.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

a.参加学校运动会个人比赛获得前六名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3分、2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b.代表学院参加校级体育比赛(团体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只参与平时训练未上场比赛的队员加分减半,并提供参与训练的图文资料等证明材料);

c.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1/次(需提供参加活动的图文资料等证明材料)。

该类型加分可以累计,不设上限。

B.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

a.参加“立德修身·行稳致远”研究生素养提升计划活动(竞赛类),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5分、3分、2分,其余入围奖、优胜奖、纪念奖等奖项加1分,团队获奖成员按上述分值加分,获奖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b.参加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非体育类),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分5分、3分、2分,其余入围奖、优胜奖、纪念奖等奖项加1分,团队获奖成员按上述分值加分,获奖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

c.参加校内各类学术论坛、人文讲座、百川讲坛等,按照1/次加分(需提供参加活动的图文资料等证明材料)。

该类型加分可以累计,不设上限。

C.积极参加暑期“三下乡”、寒假社会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

认真完成社会实践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获得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践个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践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其他成员加分减半;或报名参加并立项但未获奖加1分。

D.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能够代表学校积极担任各类社会志愿者,完成各类社会志愿服务,提供有工时记录的相关支撑材料,每2小时加1分,志愿者活动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备注:如果同时获得优秀实践团队和优秀个人则按照最高加分项计分,不可累计。

4)荣誉分

在校期间表现优异,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30分;荣获省级荣誉称号加20分、荣获校(市)级荣誉称号加10分(省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等名额性称号除外)。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社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等证书不予加分。

5)其他

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其他官方活动,酌情加分,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研究判定。

3.奖励人数不超过学校提供的参评基础库人数的15%,其中综合成绩取前10%,其余申请同学按1:1.5的比例进行差额候选,经学院公开答辩综合考量申请人在各类文体活动和院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等评选5%其中综合成绩占60%,公开答辩占40%

第九条 科技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全国性或国际性科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一)具体要求:

1.代表中国海洋大学参赛;

2.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及教育部主办的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励。

(二)评选方式:上年度内获奖的团队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委员会申报,由学校统一评选,学校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的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的组织,对本单位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申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在研究生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参评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汇总

(二)材料审核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学校和学院评审的相关要求,审核研究生的参评资格。

(三)推荐名单

根据学校给定名额,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经学院评审或公开答辩方式确定学院推荐获奖的初步名单。

(四)公示上报

在学院范围内对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获奖的初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面向2018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施行,其中科技竞赛奖学金面向全体研究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