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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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海洋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访问:476  日期:2013-10-23

    山东省海洋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进行实践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为科研教学服务的作用,确保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开放、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工程中心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在工程中心娱乐、嬉戏、吸烟、饮食等非实验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带领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工程中心。

    三、工程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故障维修及检查监督均须记录备案。

    四、未经工程中心负责人、管理员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使用、拆卸、移动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仪器耗材、配件等严禁带出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即使用者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仪器管理员联系,下载填写预约表,经工程中心办公室批准并由管理员按照预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清理仪器、清洁卫生,做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经管理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六、对使用者未造成公用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未经预约使用仪器、预约但未按时使用仪器、不合理操作、使用后未登记、用后未清洁等,予以相应的处罚(禁止其使用所有仪器2周,双倍计时)。

    七、爱护仪器设备,按操作归程使用仪器设备;损坏、遗失仪器设备、浪费耗材,将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八、为确保公共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校外用户实验完成后同时交付测试费用,校内用户可每季度结算一次。使用者须根据管理员下达并经使用者确认的费用清单,在下达2周内支付测试费用;对无故拖延交费者,按照使用费用的1/天收取滞纳金;在1个月内未缴纳费用者,经报请工程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其使用仪器的权利,直至费用交清后方可再次使用仪器。

    九、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者,将予以公示。